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815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815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蔡昌佑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16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昌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昌佑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罪案件,經本院 101年度金上重更㈠字第1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並經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25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103年3月3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 104年11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 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4年11月2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