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668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668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鄭國璋
上列受刑人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保護管束(案號:104年執聲付字第2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鄭國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鄭國璋因貪污治罪條例罪案件,經本院99年度上更㈠字第149號判處有期徒刑4年確定。於民國102年7月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2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上情,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4年2月26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在卷可稽。爰准如聲請人所請,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王國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