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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重附民字第21號

瀆職等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17 日

法官孫惠琳陳勇松江翠萍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重附民字第21號

原告
新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朱立倫
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律師
訴訟代理人
江俊傑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文欣律師
訴訟代理人
楊上德律師
被告
詹世鴻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智義律師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簡培城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周金城律師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張永福律師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羅宏文
被告
僑力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游素珠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周金城律師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張永福律師
被告
功竹工程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王裕弘
被告
璟鴻工程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文哲
被告
郭明宗
被告
工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黃乘鳳
被告
吳東興
被告
友義建材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汪世章
被告
全業企業社即許昆焙
被告
立捷工程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游雅玲
被告
黃高鋒
被告
駿樺鋼鐵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楊志遠
被告
程麗月
被告
鴻陞國際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傅漢明
被告
帝臣企業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吳進農
被告
余烈章
被告
鑫承紹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華偉
被告
陳君偉
被告
友壯實業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李易聰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陳麗雯律師
被告
興潔企業社即高文華

      趙坤銘

      范揚銘

      張聿敏

上列被告等因民國104年度矚上訴字第6號瀆職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就本院判決無罪之被告張聿敏部分,爰按原告請求,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至其他被告部分,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孫惠琳

                   法 官 陳勇松

                   法 官 江翠萍

                   書記官 王譽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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