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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易字第1355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陳明富賴邦元陳坤地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上易字第135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黃郡晟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610號,中華民國104年4月2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103年度偵字第415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又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黃郡晟因竊盜案件,經原審法院於民國104年4月27日認被告犯侵入住宅竊盜罪,累犯,判處有期徒刑1年。嗣被告不服,於104年5月18日具狀聲明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未附理由,僅表示「上訴人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610號刑事判決,特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除上訴理由另狀補陳外,僅先聲明如上」(見本院卷第10頁、11頁)。原審乃於104年6月18日以刑事庭函通知被告應於該通知送達後5日內補具上訴理由,而該公函已於104年6月24日送達至被告前開住居所,由被告本人簽名收受,此有原審法院送達證書在卷可證(見本院卷第14頁)。是該刑事庭通知函確已合法送達,然被告迄今尚未具狀補正上訴理由,且已逾期甚久,依上開說明,被告之上訴自屬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予駁回其上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陳明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6 日

法 官 賴邦元

法 官 陳坤地

書記官 徐仁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易字第1355號於民國 104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