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易字第1918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上易字第191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鍾定憲
- 送達代收人
- 任 孍
- 送達代收人
- 原 審
- 選任辯護人
- 曾鈞玫律師
朱昭勳律師
劉璧慧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一0三年度易字第三七八號,中華民國一0四年七月三十一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三年度少連偵字第一三號),提起上訴,裁定如下:
主文
鍾定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參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期駁回。
理由
一、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情形,應以判決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三百六十七條明文規定。
二、查被告鍾定憲不服原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敘述上訴理由,原審雖曾以函文通知被告鍾定憲補正上訴理由,但被告鍾定憲猶未補正,現本院以裁定命被告鍾定憲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正,逾期仍不補正,即判決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