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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易字第489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25 日

法官蔡聰明陳憲裕崔玲琦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上易字第48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吳健郎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李廣澤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4年5月7日所為第二審判決(104年度上易字第489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或刑法第320條、第321條之竊盜罪,第335條、第336條第2項之侵占罪,第339條、第341條之詐欺罪,第342條之背信罪,第346條之恐嚇罪,第349條第2項之贓物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吳健郎所犯為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之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係上揭所列各罪之一,茲被告就本院所為之本件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其誤載為抗告),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同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蔡聰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

法 官 陳憲裕

法 官 崔玲琦

書記官 李政庭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易字第489號於民國 104 年 05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