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易字第489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上易字第48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吳健郎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李廣澤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4年5月7日所為第二審判決(104年度上易字第489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或刑法第320條、第321條之竊盜罪,第335條、第336條第2項之侵占罪,第339條、第341條之詐欺罪,第342條之背信罪,第346條之恐嚇罪,第349條第2項之贓物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吳健郎所犯為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之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係上揭所列各罪之一,茲被告就本院所為之本件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其誤載為抗告),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同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蔡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