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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訴字第1756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16 日

法官蔡聰明陳憲裕崔玲琦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上訴字第175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CHANDRAN VEERASAMY(馬來西亞籍)
選任辯護人
余信達律師(法扶)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CHANDRAN VEERASAMY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四年拾月貳拾貳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CHANDRAN VEERASAMY前經本院認為犯運輸第一級毒品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4年7月22日執行羈押,至同年10月21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4年10月22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蔡聰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6 日

法 官 陳憲裕

法 官 崔玲琦

書記官 李政庭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訴字第1756號於民國 104 年 10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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