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訴字第2000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上訴字第200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蕭正義
- 選任辯護人
- 黃宗哲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上訴第三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蕭正義羈押期間,自民國105年5月24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蕭正義前經本院認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既遂罪、同條第2項傷害致人於死罪、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未經許可持有改造槍枝罪、同條例第12條第4項未經許可持有子彈罪,並判處有期徒刑9年,足認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105年2月24日訊問後執行羈押,至105年5月23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5年5月24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第12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