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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矚上重更(二)字第4號

殺人等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10 日

法官陳如玲林孟宜簡志龍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矚上重更(二)字第4號

上訴人
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沈文賓
指定辯護人
王淑琍律師(法律扶助)
上訴人
即被告
沈文夏
選任辯護人
葉書佑律師

      周武榮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沈文賓、沈文夏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106年5月23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沈文賓、沈文夏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均於民國106年2月23日執行羈押,至民國106年5月22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業於106年4月26日經修正公布,自公布日施行,除「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外增列「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之要件,茲以前揭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105年5月23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2項、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陳如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法 官 林孟宜

法 官 簡志龍

書記官 黃郁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矚上重更(二)字第4號於民國 106 年 05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殺人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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