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103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103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崔勝國
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付保護管
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4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崔勝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崔勝國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案件,經本院以100年上訴字第3737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經最高法院以101年台上字第2849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101年7月26日送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4年4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4年4月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