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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149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13 日

法官周盈文吳冠霆潘長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149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侯 宗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4年度執聲付字第4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侯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侯宗(下稱受刑人)前因詐欺罪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金上訴字第45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2 月確定。於民國102年9月30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4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詐欺罪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金上訴字第4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於102年9月30 日入監執行,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4年4月2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其原刑期終結日為104年11月29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 2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4年11月5日,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周盈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周 盈 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3 日

法 官 吳冠霆

法 官 潘長生

書記官 彭威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149號於民國 104 年 04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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