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397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397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琪珉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 年度執聲付字第56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琪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琪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聲字第208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 年2 月確定。於民國98年12月1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 年5 月1 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林琪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以⑴98年上訴字第350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年確定;
⑵99年上訴字第93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年、4 年、1 年,應執行有期徒刑6 年確定。⑴、⑵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208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 年2 月確定。於98年12月1 日起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原刑期終了日期為106 年4 月10日,而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42日,故其刑期終了日期為106 年2 月27日。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4 年5 月1 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