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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397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07 日

法官洪于智蕭世昌何燕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397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琪珉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 年度執聲付字第56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琪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琪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聲字第208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 年2 月確定。於民國98年12月1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 年5 月1 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林琪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以⑴98年上訴字第350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年確定;

⑵99年上訴字第93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年、4 年、1 年,應執行有期徒刑6 年確定。⑴、⑵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208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 年2 月確定。於98年12月1 日起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原刑期終了日期為106 年4 月10日,而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42日,故其刑期終了日期為106 年2 月27日。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4 年5 月1 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洪于智

法 官 蕭世昌

法 官 何燕蓉

書記官 賴資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397號於民國 104 年 05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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