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418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418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吳國銘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 年度執聲付字第58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國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國銘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3 年度聲字第323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2 月確定。於民國103 年4 月3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 年5 月1 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吳國銘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分別經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 月又15日,經本院以98年度上易字第2781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⑵本院以101 年度金上訴第5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年,經最高法院以103 年台上字第601 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⑴、⑵經本院以103 年度聲字第323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2 月確定。於103 年4月30日起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原刑期終了日期為105 年2 月14日,而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12日,故其刑期終了日期為105 年2 月2 日。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4 年5 月1 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