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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441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18 日

法官蘇素娥鄭水銓梁耀鑌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441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吳韋慶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聲字第536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韋慶因犯如附表編號一至十一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柒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韋慶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 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3 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而更定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參照)。

三、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編號1 至11所示之刑期,均經確定。又附表編號3 至11所示之罪,並經本院103年度上訴字第231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7年,有該判決附卷可憑。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3至11所示之罪依法不得易科罰金,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則得易科罰金,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始得依第51條規定定之。茲因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就附表編號1 至11所示11罪所處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簽具就本件附表所載之罪所處之刑同意聲請定刑之定刑聲請切結書附卷可憑,檢察官據此依刑法第53 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並斟酌受刑人犯罪之情節及行為次數,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吳韋慶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 1 │ 2 │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7年6月 │├────────┼────────┼────────┼────────┤│犯 罪 日 期 │102.02.28 │102.02.28 │102.04.05 │├────────┼────────┼────────┼────────┤│偵查(自訴)機關 │新北地檢102年毒 │新北地檢102年毒 │新北地檢102年毒 ││年度及案號 │偵字第1563號 │偵字第1563號 │偵字第4470號 │├───┬────┼────────┼────────┼────────┤│ │法 院│ 新北地院 │ 新北地院 │ 臺灣高院 ││ ├────┼────────┼────────┼────────┤│最 後│案 號│102年度訴字第 │102年度訴字第 │103年度上訴字第 ││事實審│ │1134號 │1134號 │231號 ││ ├────┼────────┼────────┼────────┤│ │判決日期│102.07.12 │102.07.12 │103.05.07 │├───┼────┼────────┼────────┼────────┤│ │法 院│ 新北地院 │ 新北地院 │ 最高法院 ││ ├────┼────────┼────────┼────────┤│確 定│案 號│102年度訴字第 │102年度訴字第 │103年度台上字第 ││判 決│ │1134 號 │1134 號 │2884號 ││ ├────┼────────┼────────┼────────┤│ │判 決│102.08.09 │102.08.09 │103.08.20 ││ │確定日期│ │ │ │├───┴────┼────────┴────────┼────────┤│ 備 註 │ │附表編號3至11所 ││ │ │示之罪,曾經臺 ││ │ │灣高等法院103年 ││ │ │度上訴字第231號 ││ │ │判決定其應執行刑││ │ │為有期徒刑17年。│└────────┴─────────────────┴────────┘┌────────┬────────┬────────┬────────┐│編 號 │ 4 │ 5 │ 6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5年2月 │有期徒刑15年4月 │有期徒刑15年4月 │├────────┼────────┼────────┼────────┤│犯 罪 日 期 │102.04.10 │102.05.03 │102.05.10 │├────────┼────────┼────────┼────────┤│偵查(自訴)機關 │新北地檢102年毒 │新北地檢102年毒 │新北地檢102年毒 ││年度及案號 │偵字第4470號 │偵字第4470號 │偵字第4470號 │├───┬────┼────────┼────────┼────────┤│ │法 院│ 臺灣高院 │ 臺灣高院 │ 臺灣高院 ││ ├────┼────────┼────────┼────────┤│最 後│案 號│103年度上訴字第 │103年度上訴字第 │103年度上訴字第 ││事實審│ │231號 │231號 │231號 ││ ├────┼────────┼────────┼────────┤│ │判決日期│103.05.07 │103.05.07 │103.05.07 │├───┼────┼────────┼────────┼────────┤│ │法 院│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 ├────┼────────┼────────┼────────┤│確 定│案 號│103年度台上字第 │103年度台上字第 │103年度台上字第 ││判 決│ │2884號 │2884號 │2884號 ││ ├────┼────────┼────────┼────────┤│ │判 決│103.08.20 │103.08.20 │103.08.20 ││ │確定日期│ │ │ │├───┴────┼────────┴────────┴────────┤│ 備 註 │附表編號3至11所示之罪,曾經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訴字││ │第231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7年。 │└────────┴──────────────────────────┘┌────────┬────────┬────────┬────────┐│編 號 │ 7 │ 8 │ 9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5年6月 │有期徒刑15年6月 │有期徒刑15年6月 │├────────┼────────┼────────┼────────┤│犯 罪 日 期 │102.05.11 │102.05.16 │102.05.22 │├────────┼────────┼────────┼────────┤│偵查(自訴)機關 │新北地檢102年毒 │新北地檢102年毒 │新北地檢102年毒 ││年度及案號 │偵字第4470號 │偵字第4470號 │偵字第4470號 │├───┬────┼────────┼────────┼────────┤│ │法 院│ 臺灣高院 │ 臺灣高院 │ 臺灣高院 ││ ├────┼────────┼────────┼────────┤│最 後│案 號│103年度上訴字第 │103年度上訴字第 │103年度上訴字第 ││事實審│ │231號 │231號 │231號 ││ ├────┼────────┼────────┼────────┤│ │判決日期│103.05.07 │103.05.07 │103.05.07 │├───┼────┼────────┼────────┼────────┤│ │法 院│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 ├────┼────────┼────────┼────────┤│確 定│案 號│103年度台上字第 │103年度台上字第 │103年度台上字第 ││判 決│ │2884號 │2884號 │2884號 ││ ├────┼────────┼────────┼────────┤│ │判 決│103.08.20 │103.08.20 │103.08.20 ││ │確定日期│ │ │ │├───┴────┼────────┴────────┴────────┤│ 備 註 │附表編號3至11所示之罪,曾經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訴字││ │第231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7年。 │└────────┴──────────────────────────┘┌────────┬────────┬────────┬────────┐│編 號 │ 10 │ 11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以下空白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1年 │ │├────────┼────────┼────────┤ ││犯 罪 日 期 │102.04.17 │102.05.26 │ │├────────┼────────┼────────┤ ││偵查(自訴)機關 │新北地檢102年毒 │新北地檢102年毒 │ ││年度及案號 │偵字第4470號 │偵字第4470號 │ │├───┬────┼────────┼────────┤ ││ │法 院│ 臺灣高院 │ 臺灣高院 │ ││ ├────┼────────┼────────┤ ││最 後│案 號│103年度上訴字第 │103年度上訴字第 │ ││事實審│ │231號 │231號 │ ││ ├────┼────────┼────────┤ ││ │判決日期│103.05.07 │103.05.07 │ │├───┼────┼────────┼────────┤ ││ │法 院│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 ││ ├────┼────────┼────────┤ ││確 定│案 號│103年度台上字第 │103年度台上字第 │ ││判 決│ │2884號 │2884號 │ ││ ├────┼────────┼────────┤ ││ │判 決│103.08.20 │103.08.20 │ ││ │確定日期│ │ │ │├───┴────┼────────┴────────┤ ││ 備 註 │附表編號3至11所示之罪,曾經臺灣高 │ ││ │等法院103年度上訴字第231號判決定其│ ││ │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7年。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蘇素娥

法 官 鄭水銓

法 官 梁耀鑌

書記官 陳佳微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441號於民國 104 年 05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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