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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496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15 日

法官溫耀源梁宏哲張傳栗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496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張瑛慧

上列受刑人因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年執聲付字第5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瑛慧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瑛慧因詐欺罪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金上訴字第21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於民國101年8月1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5月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張瑛慧因詐欺罪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金上訴字第21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於101年8月10日入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4年5月8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有該函及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檢察官因而聲請最後事實審之本院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裁定被告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溫耀源

法 官 梁宏哲

法 官 張傳栗

書記官 林盈伸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496號於民國 104 年 05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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