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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539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20 日

法官林瑞斌黃斯偉許文章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539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羅嘉應

上列受刑人因強制性交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6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強制性交罪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上更(一)字第67號判處有期徒刑4年6月並經最高法院判決確定。於民國(下同)100年8月1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5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強制性交罪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上更(一)字第67號判處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茲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4年5月1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裁定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瑞斌

法 官 黃斯偉

法 官 許文章

書記官 范家瑜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539號於民國 104 年 05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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