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650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650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黃怡婷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10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怡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怡婷①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103年度聲字第393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②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壢簡字第641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緩刑2年(嗣緩刑宣告經同法院以103年度撤緩字第260號撤銷確定)。受刑人於民國103年11月1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4年8月1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4年8月1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劉嶽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