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775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775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張聰州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11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聰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聰州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上易字第823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於民國103年8月29日入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4年8月28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4年8月2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蔡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