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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033號

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14 日

法官許宗和沈君玲趙功恆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033號

聲請人
即選任辯護人
陳亮佑律師
即選任辯護人
黃鈺淳律師
即選任辯護人
雷麗律師
聲請人
即被告
張煒崙(原名張瑞順)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本院104年度上訴字第2092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張煒崙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實施訊問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104年8月26日執行羈押。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煒崙就起訴書、判決書所載犯行,均已坦不諱,且主動供出毒品來源,供偵辦員警,並因而緝獲,以彌補自己罪行,勇於承擔錯誤。被告每日抄寫佛經、更經由家人捐助公益團體,被告已知所悛悔,犯後態度甚佳。被告於戶籍地與家人同住三十年,且與未婚妻高曉婷同住近九年,原本預計今年完婚,且其願為被告生兒育女,俾遂被告傳宗接待之苦心,被告確有固定住所,實無逃亡之虞,希冀能體諒被告能完成為人子應儘傳宗接待之責及解慰其女友等候之心意。被告家中非寬裕,始鋌而走險販賣、轉讓毒品,其兄長僅係經營早餐攤車、所賺微薄,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若幸蒙准予具保,該具保款項應係家中應急之用或向他人借貸,被告定會珍惜,斷不會棄保潛逃,令家中兄長徒留遺憾與經濟困窘之況。請斟酌上情,給予被告重金具保,停止羈押之機會若尚有疑慮,更請於諭知羈押以外之強制處分,如限制住居、限制出境(海)或定期向派出所報到等,以代替羈押之手段,維護被告基本人權,併符合憲法比例原則云云。

三、經查:

(一)按羈押被告之目的,在於確保訴訟程式之進行、確保證據之存在、真實及確保刑罰之執行,而被告有無羈押之必要,及羈押後其原因是否仍然存在,有無繼續羈押之必要,應否延長羈押,均屬事實認定之問題,法院有依法認定裁量之職權,自得就具體個案情節予以斟酌決定,如就客觀情事觀察,法院許可羈押之裁定在目的與手段間之衡量並無明顯違反比例原則情形,即無違法或不當可言,且關於羈押原因之判斷,尚不適用訴訟上之嚴格證明原則,而應適用自由證明程式。又羈押之目的,除在於確保刑事偵查、審判程序之完成外,另亦有刑事執行保全之目的(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405號裁定參照)。

(二)本件被告張煒崙所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官訊問後,對其所涉犯罪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證述相符,並有通訊監聽譯文、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扣案毒品、手機在卷可稽,復判處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7年,顯見其犯罪嫌疑重大。以其受此重刑,犯罪情節與刑度均非輕,有理由足認其規避刑罰之執行而妨礙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而有逃亡之虞、且其中所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處為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參諸經判處重刑者以逃匿方式規避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自有事實及相當理由認為被告蕭文凱有逃亡之虞,若僅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再審酌被告販賣毒品、轉讓毒品、禁藥之犯行、次數,對危害社會治安甚鉅,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對被告維持羈押處分尚屬適當、必要,合乎比例原則,猶無法以具保替代羈押,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本院審酌全案卷證及被告上揭聲請理由各情,認前開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依然存在,並斟酌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自無從准予被告以具保及限制住居等方式替代之。至聲請意旨犯後態度、女友等候、家中經濟云云,非屬法定停止羈押原因,不足採為被告應予停止羈押之依據,亦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14條規定之情形,復查無其他法定停止羈押之事由,自無准予具保停止羈押。本院審酌被告所涉各項情節,其羈押原因尚未消滅,所請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宗和

法 官 沈君玲

法 官 趙功恆

書記官 林立柏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033號於民國 104 年 10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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