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235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235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孫益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4 年度執聲字第13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孫益民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孫益民因搶奪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孫益民先後因竊盜罪(2 罪)、共同加重竊盜罪(1 罪)、收受贓物罪(1 罪)、共同加重竊盜未遂罪(1 罪)、共同竊盜罪(2 罪)、共同搶奪罪(1 罪)共8 罪,各經本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而除附表編號1 、3 至7 部分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外,其餘附表編號2 、8 部分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屬刑法第50條但書第1 款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聲請,有受刑人於104 年9 月15日出具之定刑聲請切結書(見本院卷)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但書、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