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384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384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沈晏莛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文書罪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 年執聲付字第14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沈晏莛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罪案件,經本院102年度上易字第1733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於103 年10月1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 年10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