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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641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12 日

法官許宗和趙功恆蕭世昌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641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FENDY(中文姓名:鍾學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銀行法罪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執聲付字第14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FENDY鍾學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FENDY鍾學新因銀行法罪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金上訴字第22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7月並經最高法院103年台上字第2751號判決確定。於民國103年10月21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4年11月6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4年11月6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暨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 法 官 許宗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2 日

法 官 趙功恆

法 官 蕭世昌

書記官 許俊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641號於民國 104 年 11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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