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5 分鐘讀完全文 8,37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916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04 日

法官鄭水銓陳明偉潘長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916號

聲請人
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王寬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4年度執聲字第16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寬良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玖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寬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同法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法院就自由裁量權之行使,除不得逾越法律所規定範圍之外部性界限外,尚應受比例原則、公平正義原則之規範,謹守法律秩序之理念,體察法律之規範目的,使其結果實質正當,合於裁量之內部性界限,俾與立法本旨相契合,倘違背此內部性界限,即屬權利濫用之違法(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7583號裁判意旨參照)。故更定之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

三、受刑人於裁判確定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係於民國102年1月25日之後犯之,而刑法第50條業於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5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數罪,均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前開新法之修正,對於受刑人尚無何有利或不利之影響,非屬法律變更,自應依一般法律適用之原則,直接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四、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本院及最高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均係在附表編號5至7所示裁判確定(104年7月23日)前所犯,而本院為附表編號5至7所示犯罪事實之最後事實審法院(附表編號5至7之罪經本院103年度上訴字第3184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8月,並經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248 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有上開刑事判決附卷可稽(本院卷第16頁至第65頁)。茲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鄭水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

法 官 陳明偉

法 官 潘長生

書記官 彭威翔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轉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轉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
│        │第一級毒品)          │第一級毒品)          │第一級毒品)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0月          │
├────┼───────────┼───────────┼───────────┤
│犯罪日期│102年7月10日9時許     │102年7月11日15時許    │102年7月11日10時許    │
├────┼───────────┼───────────┼───────────┤
│偵查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年度案號│102年度偵字第19206號、│102年度偵字第19206號、│102年度偵字第19206號、│
│        │102年度毒偵字第5673號 │102年度毒偵字第5673號 │102年度毒偵字第5673號 │
│        │、第5675號            │、第5675號            │、第5675號            │
├─┬──┼───────────┼───────────┼───────────┤
│最│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後├──┼───────────┼───────────┼───────────┤
│事│案號│102年度訴字第1937號   │102年度訴字第1937號   │102年度訴字第1937號   │
│實│    │                      │                      │                      │
│審├──┼───────────┼───────────┼───────────┤
│  │判決│103年9月24日          │103年9月24日          │103年9月24日          │
│  │日期│                      │                      │                      │
├─┼──┼───────────┼───────────┼───────────┤
│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定├──┼───────────┼───────────┼───────────┤
│判│案號│102年度訴字第1937號   │102年度訴字第1937號   │102年度訴字第1937號   │
│決│    │                      │                      │                      │
│  ├──┼───────────┼───────────┼───────────┤
│  │確定│ 103年12月16日(撤回上│ 103年12月16日(撤回上│ 103年12月16日(撤回上│
│  │日期│ 訴)                 │ 訴)                 │ 訴)                 │
├─┴──┼───────────┼───────────┼───────────┤
│是 否 得│     否               │      否              │       否             │
│易科罰金│                      │                      │                      │
├────┼───────────┼───────────┼───────────┤
│備    註│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        │104年度執字第7796號   │104年度執字第7796號   │104年度執字第7796號   │
└────┴───────────┴───────────┴───────────┘
┌────┬───────────┬───────────┬───────────┐
│編    號│      4              │     5               │       6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共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共同│
│        │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年2月        │有期徒刑15年6月       │
├────┼───────────┼───────────┼───────────┤
│犯罪日期│102年7月11日10時許    │102年5月17日          │102年5月20日          │
├────┼───────────┼───────────┼───────────┤
│偵查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年度案號│102年度偵字第19206號、│102年度偵字第19206號、│102年度偵字第19206號、│
│        │102年度毒偵字第5673號 │102年度毒偵字第5673號 │102年度毒偵字第5673號 │
│        │、第5675號            │、第5675號            │、第5675號            │
├─┬──┼───────────┼───────────┼───────────┤
│最│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後├──┼───────────┼───────────┼───────────┤
│事│案號│102年度訴字第1937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3184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3184號 │
│實│    │                      │                      │                      │
│審├──┼───────────┼───────────┼───────────┤
│  │判決│103年9月24日          │104年4月8日           │104年4月8日           │
│  │日期│                      │                      │                      │
├─┼──┼───────────┼───────────┼───────────┤
│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
│定├──┼───────────┼───────────┼───────────┤
│判│案號│102年度訴字第1937號   │104年度台上字第2248號 │104年度台上字第2248號 │
│決│    │                      │                      │                      │
│  ├──┼───────────┼───────────┼───────────┤
│  │確定│ 103年12月16日(撤回上│ 104年7月23日         │104年7月23日          │
│  │日期│ 訴)                 │                      │                      │
├─┴──┼───────────┼───────────┼───────────┤
│是 否 得│     否               │      否              │       否             │
│易科罰金│                      │                      │                      │
├────┼───────────┼───────────┴───────────┤
│備    註│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字第12316號(編│
│        │104年度執字第7796號   │號5至7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8月)                 │
└────┴───────────┴───────────────────────┘
┌────┬───────────┬───────────┬───────────┐
│編    號│      7              │                      │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共同│                      │                      │
│        │販賣第二級毒品)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7年4月        │                      │                      │
├────┼───────────┼───────────┼───────────┤
│犯罪日期│102年6月8日           │                      │                      │
├────┼───────────┼───────────┼───────────┤
│偵查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                      │
│年度案號│102年度偵字第19206號、│                      │                      │
│        │102年度毒偵字第5673號 │                      │                      │
│        │、第5675號            │                      │                      │
├─┬──┼───────────┼───────────┼───────────┤
│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                      │
│後├──┼───────────┼───────────┼───────────┤
│事│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3184號 │                      │                      │
│實│    │                      │                      │                      │
│審├──┼───────────┼───────────┼───────────┤
│  │判決│104年4月8日           │                      │                      │
│  │日期│                      │                      │                      │
├─┼──┼───────────┼───────────┼───────────┤
│確│法院│最高法院              │                      │                      │
│定├──┼───────────┼───────────┼───────────┤
│判│案號│104年度台上字第2248號 │                      │                      │
│決│    │                      │                      │                      │
│  ├──┼───────────┼───────────┼───────────┤
│  │確定│104年7月23日          │                      │                      │
│  │日期│                      │                      │                      │
├─┴──┼───────────┼───────────┼───────────┤
│是 否 得│     否               │                      │                      │
│易科罰金│                      │                      │                      │
├────┼───────────┼───────────┼───────────┤
│備    註│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104年度執字第12316號(│                      │                      │
│        │編號5至7應執行有期徒刑│                      │                      │
│        │17年8月)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916號於民國 104 年 12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