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57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57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張瀟漢
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瀟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瀟漢因殺人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重上更㈢字第179號判處無期徒刑,並經最高法院以94年度臺上字第7210號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95年1月17日送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3年12月31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12月3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