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870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870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楊水勝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水勝因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叄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水勝(下稱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聲請書附表編號6最後事實審與確定判決案號更正為102年度審易字第411號),爰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數罪,經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且各罪均為裁判確定前所犯,有各該刑事判決書附卷可憑,檢察官據此就附表所示各編號之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趙文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