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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870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23 日

法官趙文卿林庚棟陳如玲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870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楊水勝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水勝因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叄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水勝(下稱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聲請書附表編號6最後事實審與確定判決案號更正為102年度審易字第411號),爰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數罪,經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且各罪均為裁判確定前所犯,有各該刑事判決書附卷可憑,檢察官據此就附表所示各編號之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趙文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3 日

法 官 林庚棟

法 官 陳如玲

書記官 黃郁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870號於民國 104 年 03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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