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再字第13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再字第13號
再審聲請人 吳宗龍
- 即受判決人
上列聲請人因詐欺案件,對於本院102年度上易字第1061號,中華民國103年7月9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1859號,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23785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其經第二審確定之有罪判決,就足生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審酌為理由而聲請再審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4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據以聲請再審之原判決(即本院102年度上易字第1061號案件)係屬同法第376條規定之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經查該案判決係於民國103年7月17日合法送達,有本院刑事書記官辦案進行簿影本在卷可稽。茲聲請人於逾20日後之104年1月7日始指摘原判決就重要證據漏未審酌,聲請再審,其程序顯屬違背規定,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