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再字第288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再字第288號
再審聲請人
- 即受判決人
- 蔡旺其
上列聲請人因侵占案件,對於本院104年度上易字第435號,中華民國104年5月27日第二審確定判決(原審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29號,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14121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對於不合法定程式之再審聲請,並無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之規定,亦無準用刑事訴訟法第三編有關上訴之規定,自難謂此種訴訟程式之欠缺,法院應先命補正(最高法院71年台抗字第337號判例、88年度台抗字第416號裁定要旨參照)。
二、經查,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蔡旺其於民國104年6月24日具狀對本院104年度上易字第435號確定判決,請求准予再開審判程序等語,然卻未檢附原判決(即本院104 年度上易字第435 號刑事判決)繕本,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再審之程式顯有欠缺,而此項聲請再審程式之欠缺,法律並無應定期先命補正之規定,是再審聲請人聲請本件再審,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