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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再字第307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葉騰瑞莊明彰陳芃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再字第307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王永福

上列聲請人因竊盜案件,對於本院104年度上易字第822號,中華民國104年5月27日所為之第二審確定判決(原審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890號,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103年度偵字第3496號、第5177號、第5202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而刑事訴訟法再審編對於不合法定程式之再審聲請,並無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之規定,亦無準用同法第三編有關上訴之規定,自難謂此種訴訟程式之欠缺,法院應先命補正(最高法院71年台抗字第 337號判例、88年度台抗字第416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王永福對於本院104年度上易字第822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已違背規定,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4 日

法 官 莊明彰

法 官 陳芃宇

書記官 李佳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再字第307號於民國 104 年 07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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