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再字第307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再字第307號
再審聲請人
- 即受判決人
- 王永福
上列聲請人因竊盜案件,對於本院104年度上易字第822號,中華民國104年5月27日所為之第二審確定判決(原審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890號,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103年度偵字第3496號、第5177號、第5202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而刑事訴訟法再審編對於不合法定程式之再審聲請,並無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之規定,亦無準用同法第三編有關上訴之規定,自難謂此種訴訟程式之欠缺,法院應先命補正(最高法院71年台抗字第 337號判例、88年度台抗字第416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王永福對於本院104年度上易字第822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已違背規定,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