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3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再字第397號

妨害公務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04 日

法官王國棟楊智勝吳秋宏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再字第397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黃文發

上列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妨害公務案件,對於本院103年度上易字第1792號,中華民國103年12月4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1002號,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緝字第1185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之刑事聲請再審狀影本所載。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有罪之判決確定後,因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得聲請再審。又同條第3項規定:第1項第3款之新事實或新證據,指判決確定前已存在或成立而未及調查斟酌,及判決確定後始存在或成立之事實、證據;且該事證本身可單獨或結合先前已經存在卷內之各項證據資料,予以綜合判斷觀察,合理相信足以動搖原有罪之確定判決,而為受判決人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始得聲請再審(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231號、第203號裁定參照)。另再審之聲請,經法院認無再審理由而以裁定駁回後,不得更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其中所稱「同一原因」,係指同一事實之原因而言;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433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聲請人執以聲請再審之事由,前業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再字第224號刑事裁定認無理由駁回確定,嗣聲請人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復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再字第317號裁定駁回聲請在案,有該等裁定附卷可參。聲請人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要屬違背規定,揆諸上揭說明,此部分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 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王國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4 日

法 官 楊智勝

法 官 吳秋宏

書記官 傅國軒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再字第397號於民國 104 年 09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公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