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9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再字第489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02 日

法官王國棟吳秋宏潘翠雪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再字第489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許姵榆

上列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對於本院 104年度上訴字第1569號,中華民國104年9月16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年度重訴字第32號,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1299號、103年度偵字第11300號,移送併辦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4353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 429條定有明文。此為法定程式,如有違背者,法院應依同法第 433條之規定,以裁定駁回再審之聲請。又刑事訴訟法再審編並無準用同法第三編有關上訴之規定,自難謂此種訴訟程式之欠缺,法院應先命為補正(最高法院71年台抗字第 337號判例意旨、88年度台抗字第416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許姵榆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惟未據提出原判決即本院 104年度上訴字第1569號判決之繕本,亦未附具證據,不符再審之法定程式,揆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王國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 日

法 官 吳秋宏

法 官 潘翠雪

書記官 陳盈芝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再字第489號於民國 104 年 11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