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重附民字第21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重附民字第21號
- 原告
- 新北市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朱立倫
- 訴訟代理人
- 李永裕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江俊傑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文欣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楊上德律師
- 被告
- 詹世鴻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陳智義律師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簡培城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周金城律師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張永福律師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羅宏文
- 被告
- 僑力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游素珠
-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 周金城律師
-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 張永福律師
- 被告
- 功竹工程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王裕弘
- 被告
- 璟鴻工程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林文哲
- 被告
- 郭明宗
- 被告
- 工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黃乘鳳
- 被告
- 吳東興
- 被告
- 友義建材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汪世章
- 被告
- 全業企業社即許昆焙
- 被告
- 立捷工程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游雅玲
- 被告
- 黃高鋒
- 被告
- 駿樺鋼鐵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楊志遠
- 被告
- 程麗月
- 被告
- 鴻陞國際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傅漢明
- 被告
- 帝臣企業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吳進農
- 被告
- 余烈章
- 被告
- 鑫承紹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陳華偉
- 被告
- 陳君偉
- 被告
- 友壯實業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李易聰
-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 陳麗雯律師
- 被告
- 興潔企業社即高文華
趙坤銘
范揚銘
張聿敏
上列被告等因民國104年度矚上訴字第6號瀆職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就本院判決無罪之被告張聿敏部分,爰按原告請求,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至其他被告部分,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