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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易字第2530號

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24 日

法官葉騰瑞莊明彰陳芃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上易字第253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李榮洲

上列上訴人因傷害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5年度易字第478 號,中華民國105 年11月7 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度偵字第664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以上訴人即被告李榮洲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普通傷害罪,判處拘役30日,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為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被告上訴意旨略以:原判決犯罪事實認定存有極大偏頗,完全採信告訴人葉佳淳所呈之側錄光碟內容,作為被告犯罪之證據,而未對照被告提供之大樓監視器錄得之實況、詳加調查有利於被告之證據,違背刑事訴訟法之規定;且原審於審理期日辯論時,在告訴人缺席之下,未賦予被告行使交互詰問權以發見真實,草率結案,純屬違法判決,難令被告心服;另原判決誤認被告基於傷害之犯意,更屬無稽,告訴人於案發時拿取椅子當作武器,欲攻擊被告,被告心想「你一個毛頭小孩敢打我這個小老頭嗎」,反射動作身體往前,心想「你真敢打我嗎」,無奈竟於遭告訴人勒住頭部、告訴人之女友田霈薰勒住頸部,致被告幾不能呼吸之情況下,基於求生本能,死命掙扎,導致告訴人之手臂擦撞牆面而稍有破皮傷,並非被告毆打所造成,被告絕無傷害犯意;告訴人所提出之錄影光碟,係經變造,蓄意刪除對被告有利部分之影像,已觸犯刑法偽證罪,請求勘驗被告提出之大樓監視器側錄影像;被告原本採息事寧人之善意,於案發後雖有頭部、頸部紅腫傷勢,然認僅皮肉傷,故未驗傷提告,詎告訴人不僅惡人先告狀,更變造錄影光碟、勾串證人田霈薰,對被告為不實指控,入人於罪云云。惟查原審除於民國 105年10月17日審理期日當庭勘驗告訴人提供之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光碟外,並已於同年月27日審理期日當庭勘驗被告提出之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光碟,認兩者畫面相同,被告復供稱其所提供之光碟與告訴人所提出之光碟來源均同為大樓監視器,且皆屬側錄而得等語,有各該期日審判筆錄附卷可稽(見原審易字卷第22頁、第33頁反面),核無上訴意旨所稱未對照被告提供之光碟內容、詳加調查有利證據之違法可言,告訴人及證人田霈薰所為指證,又與原審勘驗上開光碟畫面所示案發情節大致相符,被告空言指摘告訴人變造光碟、勾串證人田霈薰為不實指控云云,亦屬無稽。再按詰問權之欠缺,固非不得於審判中由被告行使以補正,而完足為經合法調查之證據。然是否行使詰問權,屬當事人之自由,倘被告於審判中捨棄詰問權,或證人客觀上有不能受詰問之情形,自無不當剝奪被告詰問權行使之可言(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221號、97年度台上字第 356號、96年度台上字第4365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於上開審理期日經原審詢問尚有何證據請求調查時,俱答稱「無」,而未表示行使詰問權之意(見原審易字卷第22、35頁),於本院審理期間亦未聲請傳喚告訴人到庭證述,無異於審判中捨棄其詰問權,揆諸前揭說明,自無不當剝奪被告詰問權行使之可言,告訴人於警詢及檢察官偵查中所為之陳述,既經本院依法提示,自應認業經合法調查,而得為證據,上訴意旨謂:原審在告訴人缺席之下,未賦予被告行使交互詰問權以發見真實云云,亦無可採。另經原審勘驗上開光碟結果,亦未見被告所辯遭告訴人勒住頭部、告訴人之女友田霈薰勒住頸部致幾不能呼吸而死命掙扎,造成告訴人之手臂擦撞牆面等情,從而上訴意旨謂告訴人傷勢非被告毆打所致,被告絕無傷害犯意云云,自屬無稽。至被告一再辯稱因告訴人身材較高,且勒住其頸部,故其絕無可能毆打告訴人頭部云云,核與原審勘驗上開光碟畫面顯示被告朝告訴人頭部揮拳等情不符,顯屬臨訟卸責之詞,亦無可採。綜上所述,被告上訴意旨空言否認犯罪,徒憑己見,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異海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

法 官 莊明彰

法 官 陳芃宇

書記官 李佳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易字第2530號於民國 106 年 01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