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易字第395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上易字第39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詹富盛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對本院105年度上易字第395號,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法第321 條之竊盜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2款定有明文。又原審法院(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亦有明定。
二、上訴人即被告詹富盛所犯加重竊盜未遂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77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105年度上易字第395號判決撤銷改判有期徒刑7月,於民國105年3月31日確定在案,並於105年4 月15日送交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執行。被告不服本院判決,於105年4月21日提起上訴,惟其所犯係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2款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其上訴顯為法律上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