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訴字第935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上訴字第93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黃國森
(現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台北看守所執行中)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019號,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毒偵字第1037號、104年度偵字第1991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應敘述具體理由,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提起上訴,上訴書狀未敘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黃國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民國104年12月31日以104年度訴字第1019號刑事判決判處罪刑,被告不服原審判決,固於法定期間即105年1月15日收受判決正本後10日內提起上訴,然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於105年4月2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文到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到院,經於105年4月26日送達於被告所在:法務部矯正署台北看守所,由被告親自收受,此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佐。詎被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具體之上訴理由指摘原審判決關於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及量刑等項,有何違法或不當之處。準此,本件上訴不合上訴第二審之法定要件,揆諸首揭說明,其上訴既不合法定程式,即應予以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