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再字第460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再字第460號
再審聲請人
- 即受判決人
- 樊蕙君
上列聲請人因竊盜案件,對於本院104年度上易字第447號,中華民國104年5月26日第二審確定判決(原審法院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331號,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4761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再審意旨略以:
(一)聲請人即受判決人樊蕙君(下稱聲請人)經扣得之「克補+ 鐵膜衣錠」一瓶,係由家人放入手提袋中,由家中攜帶至陳立翔擔任店長之統一超商店內。案發時,為趕上班,發票不在身上,只好付款花錢消災。
(二)證人陳立翔並無法證明該扣案「克補+ 鐵膜衣錠」一瓶係其店內販售之商品,其只是懷疑,且已撤回告訴,誤會冰釋。
(三)聲請人自始否認犯行,警詢筆錄又漏載該扣案「克補+ 鐵膜衣錠」一瓶為樣品,聲請人因此被誤會移送法辦。
二、按再審之聲請,經法院認無再審理由而以裁定駁回後,不得更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第2項、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判決人前曾執同一聲請理由,對本院104 年度上易字第447 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業經本院104 年度聲再字第368 號、105 年度聲再字第52、288 號裁定認為無再審理由、或其再審聲請不合法而駁回在案,此有本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本件聲請人再以同一理由聲請再審,其聲請再審程序顯然違背規定,再審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瑞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