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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再字第497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孫惠琳陳勇松江翠萍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再字第497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李盛裕

上列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對於本院101 年度上易字第2065號,中華民國101年11月21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289號,起訴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6353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此為法定程序,如違背此法定程序者,法院即應依同法第433條規定,以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所謂「原判決之繕本」,乃指原確定判決之繕本;又刑事訴訟法再審編並無準用同法第三編有關上訴之規定,自難謂此種訴訟程式之欠缺,法院應先命為補正(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416號裁定參照)。

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受判決人李盛裕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101年度上易字第2065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案。再審聲請人除提出「刑事非常上訴狀、聲請再議、再審之訴狀、兼告發狀、並請求扣押犯罪行為證物(刑訟219-1)違法拍賣系爭土地之提存款暨民刑事案件補充理由書(續)」外,未據提出原判決即本院101年度上易字第2065號判決之繕本,亦未附具證據,且無從補正,不符再審之法定程式,本件再審之聲請顯不符法律上之程式,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再審之聲請應予駁回。至再審聲請人上開書狀所提之非常上訴狀、聲請再議、告發、請求扣押犯罪行為證物部分,均非本院管轄,本院已將該狀影印分別函送最高法院檢察署、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酌處,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孫惠琳

法 官 陳勇松

法 官 江翠萍

書記官 王譽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再字第497號於民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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