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159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159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李國德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46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國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國德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聲字第1211號裁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9 月確定。於民國104 年3 月2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 年4 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5年4月1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裁定李國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李麗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