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332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332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簡子棊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年執聲付字第5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簡子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簡子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98年度聲字第2794號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1年確定,於民國98年8月14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5年4月29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5年4月2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