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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332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03 日

法官劉壽嵩黃惠敏蘇隆惠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332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簡子棊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年執聲付字第5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簡子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簡子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98年度聲字第2794號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1年確定,於民國98年8月14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5年4月29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5年4月2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壽嵩

法 官 黃惠敏

法 官 蘇隆惠

書記官 張品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332號於民國 105 年 05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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