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617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617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廖富陽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執聲付字第6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廖富陽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廖富陽因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655號裁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6月確定。⑵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6922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於民國99年1 月2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5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