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098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098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吳麗敏
上列受刑人因證券交易法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8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麗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麗敏因證券交易法罪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金上重訴字第42號判處有期徒刑4年,並經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194號駁回上訴確定。受刑人於民國103年8月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7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5年7月1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並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郭豫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