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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152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19 日

法官趙文卿陳如玲林孟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152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蔣詩萍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聲付字第8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蔣詩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蔣詩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鈞院以96年度上更㈠字第614號判處有期徒刑8年10月,並經最高法院以98年度台上字第5298號判決確定。受刑人於民國99年12月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7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5年7月1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文號:法務部矯正署105年7月1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趙文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9 日

法 官 陳如玲

法 官 林孟宜

書記官 劉靜慧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152號於民國 105 年 07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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