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396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396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莊文良
上列受刑人因放火燒燬其他物件等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聲付字第9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莊文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文良因放火燒燬其他物件等罪案件,經本院102 年度聲字第284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確定。於民國102年3月22日送監執行後,經法務部於105年8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5年8月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