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440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440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豈誼(原名林義光)
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10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豈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豈誼因殺人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2486號判處有期徒刑15年確定後,於民國96年11月6 日送監執行,經法務部於105 年8 月1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5 年8 月1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文號:105 年8 月1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