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8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011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楊力進許宗和沈君玲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3011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蔡信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執聲付字第12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信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信良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0年度訴字第964號判處有期徒刑 3年6月,上訴後經本院以101年度上訴字第2731號上訴駁回,嗣經最高法院以 103年度台上字第3166號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 103年11月22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5年9月23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5 年9 月23日法授矯字第10501096411 號函暨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力進

法 官 許宗和

法 官 沈君玲

書記官 彭于瑛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011號於民國 105 年 09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