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085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3085號
- 聲請人
- 即受判決人
- 徐敏健
- 選任辯護人
- 柯清貴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詐欺等案件,對於本院103年度上易字第1910號確定判決,聲請停止刑罰之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徐敏健已對本院103 年度上易字第1910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為免入監服刑後開始再審而致冤獄,爰聲請准予展延刑罰之執行2個月云云。
二、聲請再審,無停止刑罰執行之效力;法院認為有再審理由,應為開始再審之裁定;為前項裁定後,「得」以裁定停止刑罰執行,刑事訴訟法第430條前段、第435條第1項、第2項明文規定。因此僅於受判決人所為再審聲請有理由,經法院裁定開始再審之後,始有裁定停止刑罰執行之可能。
三、經查,聲請人就本院103年度上易字第1910 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仍於本院105年度聲再字第372號繫屬中,並無停止刑罰執行之效力,亦未經法院裁定開始再審,聲請人聲請裁定停止或展延刑罰之執行均與法不合,聲請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王梅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