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319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3319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周義盛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14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周義盛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義盛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先後經本院100年度金上重更㈠字第21號、104年度金上重更㈡字第10號、105年度金上重更㈢字第5號判決判處罪刑,並經本院105年度聲字第1576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於民國104年9月1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10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5年10月21日法授矯字第1050181016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