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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742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19 日

法官高玉舜劉方慈汪怡君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3742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鄭伯耕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5 年度執聲字第15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鄭伯耕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拾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伯耕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50條前段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92年度台非字第187 號判決參照)。

三、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且附表編號2 至6 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在附表編號1 所示裁判確定日前所犯,本院為附表編號2 至6 所示之罪之最後事實審法院(即本院98年度上訴字第4032號判決),暨如附表編號2 至5 所示之罪所處之刑,經本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403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7年確定等情,有各該刑事判決書、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參照前揭說明,受刑人既有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合併定執行刑,則前曾定應執行刑即當然失效,本院自可更定如附表所示各罪之應執行刑。檢察官據此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於上述裁量之界線範圍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高玉舜

法 官 劉方慈

法 官 汪怡君

書記官 賴怡孜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         1                  │         2                  │         3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6年                 │有期徒刑15年(併科罰金新台幣│有期徒刑8年4月              │
│                │                            │400萬元)                   │                            │
├────────┼──────────────┼──────────────┼──────────────┤
│犯罪日期        │97年10月14日至98年3 月25日查│95年6月間至95年11月28日止   │95年11月6日至7日            │
│                │獲前                        │                            │                            │
├────────┼──────────────┼──────────────┼──────────────┤
│偵查機關        │板橋地檢98年度偵字第9006、  │板橋地檢95年度偵字第27984、 │板橋地檢95年度偵字第27984、 │
│年度案號        │10974 號                    │27990、27991號、96年度偵字第│27990、27991號、96年度偵字第│
│                │                            │3117號、98年度偵字第23546號 │3117號、98年度偵字第23546號 │
├───┬────┼──────────────┼──────────────┼──────────────┤
│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              │
│最  後├────┼──────────────┼──────────────┼──────────────┤
│事實審│案    號│99年度上訴字第1390號        │98年度上訴字第4032號        │98年度上訴字第4032號        │
│      ├────┼──────────────┼──────────────┼──────────────┤
│      │判決日期│   99年8月11日              │  99年10月21日              │   99年10月21日             │
├───┼────┼──────────────┼──────────────┼──────────────┤
│      │法    院│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
│確  定├────┼──────────────┼──────────────┼──────────────┤
│判  決│案    號│99年度台上字第8117號        │101年度台上字第2467號       │101年度台上字第2467號       │
│      ├────┼──────────────┼──────────────┼──────────────┤
│      │判    決│   99年12月23日             │   101年5月17日             │   101年5月17日             │
│      │確定日期│                            │                            │                            │
├───┴────┼──────────────┼──────────────┴──────────────┤
│備            註│                            │編號2 至6 部分,本院98年度上訴字第4032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
│                │                            │27年                                                      │
└────────┴──────────────┴─────────────────────────────┘
┌────────┬──────────────┬──────────────┬──────────────┐
│編  號          │         4                  │         5                  │         6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8年2月              │有期徒刑7年10月             │有期徒刑7年6月              │
├────────┼──────────────┼──────────────┼──────────────┤
│犯罪日期        │95年11月12日                │95年10月24日至25日          │95年10月27日                │
├────────┼──────────────┼──────────────┼──────────────┤
│偵查機關        │板橋地檢95年度偵字第27984、 │板橋地檢95年度偵字第27984、 │板橋地檢95年度偵字第27984、 │
│年度案號        │27990、27991號、96年度偵字第│27990、27991號、96年度偵字第│27990、27991號、96年度偵字第│
│                │3117號、98年度偵字第23546號 │3117號、98年度偵字第23546號 │3117號、98年度偵字第23546號 │
├───┬────┼──────────────┼──────────────┼──────────────┤
│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              │
│最  後├────┼──────────────┼──────────────┼──────────────┤
│事實審│案    號│98年度上訴字第4032號        │98年度上訴字第4032號        │98年度上訴字第4032號        │
│      ├────┼──────────────┼──────────────┼──────────────┤
│      │判決日期│   99年10月21日             │  99年10月21日              │   99年10月21日             │
├───┼────┼──────────────┼──────────────┼──────────────┤
│      │法    院│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
│確  定├────┼──────────────┼──────────────┼──────────────┤
│判  決│案    號│101年度台上字第2467號       │101年度台上字第2467號       │101年度台上字第2467號       │
│      ├────┼──────────────┼──────────────┼──────────────┤
│      │判    決│   101年5月17日             │   101年5月17日             │   101年5月17日             │
│      │確定日期│                            │                            │                            │
├───┴────┼──────────────┴──────────────┴──────────────┤
│備            註│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742號於民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