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4091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4091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張嘉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16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嘉讌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張嘉讌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偽造文書等罪,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所犯各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件業經受刑人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 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聲請,有定刑聲請切結書附卷可稽。本院審核認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