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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4091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李麗珠邱忠義宋松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4091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張嘉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16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嘉讌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張嘉讌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偽造文書等罪,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所犯各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件業經受刑人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 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聲請,有定刑聲請切結書附卷可稽。本院審核認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麗珠

法 官 邱忠義

法 官 宋松璟

書記官 謝文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4091號於民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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