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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602號

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08 日

法官吳淑惠曾淑華黃翰義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602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處分人
王鴻松

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犯竊盜案件,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處分(105年度執聲字第2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鴻松犯竊盜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王鴻松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17日判處有期徒刑4 年,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確定,於102 年10月24日解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茲執行機關以其執行已滿2年4月,考核其在場行狀良好,悛悔有據,認有應免予強制工作之執行處分之必要,檢具事證,報經法務部以105年2月3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示核准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並通知檢察官轉請法院裁定免予繼續強制工作之執行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105年2月16日泰訓所輔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暨報請免予繼續執行保安處分並免除本刑執行報告表、成績記分總表、考核紀錄表、調查處理意見表各1 份在卷可稽,爰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57條、第40條第1 項、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17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聲請裁定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之法務部105年2月3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年執保緝戊字第2號執行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指揮書、本院101 年度上易字第1390號刑事判決、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保安處分人成績記分總表、報請免予繼續執行保安處分並免除本刑執行報告表、考核紀錄表、調查處理意見表等,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17條第1項第1款、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吳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8 日

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黃翰義

書記官 賴尚君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602號於民國 105 年 03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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